「交屋保留款」之函釋 (使用個別磋商修改交屋保留款之條款無效)

依照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規定,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%作為交屋保留款,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。
交屋保留款之內政部函釋也發至各市政府及各縣市之不動產公會,然許多建商仍明知故犯,5%保留款改為5萬。

「交屋保留款」之函釋(個別磋商無效)。

http://www.taizhong.org.tw/uploads/webnews/0000333.pdf?fbclid=IwAR3sbCBgpyngtRM1F02SqkVjD7Cwk9oDWLbNKeTtT-ns9GzsnA2_o5xEoA0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